
【法】 writ of assize
【法】 land-ownership; property in land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医】 recovery
【经】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土地所有权收回令(Land Ownership Revocation Order) 是指国家或政府基于法定事由和程序,依法收回原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其核心在于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终止特定主体对特定土地的物权关系。以下从法律定义、适用情形及法律效果三方面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收回令是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主要针对划拨土地。该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不以原权利人同意为前提,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等),并给予合理补偿。其英文术语"Land Ownership Revocation Order"强调政府主导的物权收回(Revocation)属性,区别于平等主体间的土地交易。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收回令的启动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如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或防灾减灾项目。例如为修建公立医院收回周边地块。
针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商逾期未开发满两年,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工业用地违规建商住楼)。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实施的成片改造,需重新规划土地权属。
包括土地租赁期满未续期、单位迁移解散等(参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收回令生效后,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消灭,土地回归国家所有,纳入土地储备或重新出让。
对公益性收回(非因权利人过错),政府需支付:
注:因闲置或违规使用导致的收回,可能不予补偿。
需履行公告、听证(涉及多人利益时)、书面决定送达等程序,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权威参考来源:
关于“土地所有权收回令”的解释,需注意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仅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存在“收回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您可能实际询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情形。结合法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或单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因此“收回土地所有权”的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应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国家依法终止特定主体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可收回的情形包括: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强调国家仅在法定条件下收回使用权,且需严格履行程序。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地方性规定,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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