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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附帶權利義務英文解釋翻譯、土地的附帶權利義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cident of tenure

分詞翻譯: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附帶權利的英語翻譯:

【經】 cum-rights

義務的英語翻譯: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專業解析

土地的附帶權利義務(Appurtena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Land)

在不動産法律體系中,土地的附帶權利義務指依附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産生的法定或約定權益與責任。這些權利義務通常隨土地轉移而自動轉移,構成土地屬性的内在組成部分。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其核心内涵:


一、附帶權利(Appurtenant Rights)

  1. 地役權(Easement)

    指為特定土地(需役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權利,如通行權、采光權。

    英文釋義:A nonpossessory right to use another’s land for a specific purpose (e.g., right of way).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372條(查看原文)。

  2. 相鄰權(Adjacent Rights)

    基于不動産相鄰關系産生的權利,如排水、通風、管線鋪設等。

    英文釋義:Rights arising from the proximity of properties, ensuring reasonable use without interference.

    來源:《民法典》第288-296條(鍊接)。

  3. 自然資源使用權(Natural Resource Rights)

    如土地附屬的礦産、水資源開采權(需政府許可)。

    英文釋義:Rights to exploit natural resources attached to land, subject to regulatory licenses.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3條(原文)。


二、附帶義務(Appurtenant Obligations)

  1. 相鄰義務(Adjacent Duties)

    避免對相鄰土地造成損害的義務,如防止噪音、污染或遮擋光照。

    英文釋義:Duties to prevent harm to adjoining properties (e.g., pollution, obstruction).

    來源:《民法典》第294條(鍊接)。

  2. 環境保護責任(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土地使用者需防治土壤污染、保護生态環境。

    英文釋義:Duty to prevent land contamination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integrity.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條(原文)。

  3. 稅費負擔(Tax Liabilities)

    如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動産稅等法定稅費。

    英文釋義:Statutory taxes levied on land ownership or use (e.g., property tax).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2條(鍊接)。


三、法律特征(Legal Characteristics)

權威參考:

  1.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2. 自然資源部《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3. 美國財産法重述(Restatement of Property, Third)§1.2 對附屬權利的定義(摘要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的附帶權利義務可歸納為以下三類主體及其對應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含國有/集體土地)

核心權利:

  1. 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權(如收取農産品收益)
  2. 依法流轉權:可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但集體土地需遵守特别規定)
  3. 受保護權:當權益受侵害時,可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附帶義務:

  1. 保護性義務:禁止掠奪式開發,須維持土地生态質量(如防止水土流失)
  2. 限制性義務: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用途,争議期間不得變更現狀
  3. 禁止性義務:嚴禁非法轉讓土地(如集體土地私下買賣)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核心權利:

  1. 自主生産經營權:自由決定種植作物和産品銷售
  2. 補償請求權:承包地被征收時獲得補償
  3. 設施使用權:可依法使用集體灌溉設施等公共資源

附帶義務:

  1. 用途限制:必須維持農業用途(如不得在耕地建房)
  2. 改良義務:需采取輪作、施肥等措施提高地力
  3. 禁止損害: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破壞(如過度使用化肥)

三、土地所有權人(國家/集體)

核心權利:

  1. 處分權:可依法決定土地劃撥、征收等
  2. 收益權: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獲取經濟回報

附帶義務:

  1. 規劃義務: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2. 公益保障:涉及公共利益時應配合政府依法征收

概念說明

"附帶權利義務"指在行使土地核心權利時必然伴隨的衍生責任和限制。例如,承包方在享有經營自主權時,必須承擔維持農業用途的義務;使用者在獲得收益權的同時,需履行防止土壤退化的生态責任。這些權利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違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

如需查看具體法條,可參考《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十七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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