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ace-breaker
【法】 breach of the peace; disturb the peace; disturbing the peace
peace-breaking
person; this
擾亂治安者(disturber of the peace / public nuisance)指故意實施破壞公共秩序、安甯與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人或實體。該術語在法律語境中強調行為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性,核心特征如下:
行為性質
指實施如鬥毆、尋釁滋事、非法集會、制造噪音污染、散播謠言引起恐慌等,直接幹擾公共場所正常秩序或社區安甯的行為。其本質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享有的和平與安全權益。
主觀故意
行為人通常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明知自身行為可能引發混亂仍執意為之,或對可能造成的秩序破壞持放任态度。
法律後果
根據情節輕重,可能面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嚴重者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等,需承擔刑事責任。
英文法律釋義參考
在英美法系中,"public nuisance"指幹擾公衆共同權利(如道路通行權、環境安甯)的行為,區别于針對特定個人的侵權(private nuisance)。典型判例界定其構成要件包括:行為影響不特定多數公衆、造成實質性不便或損害、超出合理容忍限度。
權威來源引用: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61d7e3c62c0d4f7ea69c4f8d8d7b540d.shtml)
“擾亂治安者”指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為,但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個人或群體。其法律性質及責任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 |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等| |處罰措施|5-15日拘留,可并處500-1000元罰款|首要分子:3-7年有期徒刑;參與者: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是否構成犯罪需同時滿足:
提示:實際案件中需結合具體情節(如是否使用暴力、持續時間、社會影響等)綜合判定違法程度。建議通過查看完整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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