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機倒把”是漢語中特有的經濟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囤積商品、操縱市場或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非法倒賣,以謀取暴利的行為。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詞可譯為“profiteering”或“speculation and profiteering”,具體包含三層内涵: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投機倒把曾作為“非法經營罪”的前身被明令禁止,主要指違反國家市場管理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2023年修訂的《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利用時機,以不正當手段謀取暴利”。
行為特征
典型手段包括:囤積居奇(hoarding)、哄擡物價(price gouging)、倒賣票證(reselling coupons)等。例如在物資短缺時期,不法分子通過壟斷必需品供應,制造虛假市場稀缺性獲利。
經濟學視角
牛津大學出版社《漢英經濟學術語詞典》指出,該行為與正常商業投機(speculation)存在本質區别:前者依賴行政權力或非法渠道,後者基于市場供需分析。世界銀行2024年報告亦強調,此類行為會扭曲價格信號,阻礙資源合理配置。
投機倒把是一個漢語成語,指利用市場時機,通過囤積居奇、買空賣空、摻雜作假等手段擾亂市場秩序以牟取暴利的行為。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與出處
該詞出自作家浩然的小說《豔陽天》,為聯合式貶義成語,結構上“投機”指鑽營時機,“倒把”指轉手買賣。其核心是通過非正常商業手段擾亂市場,例如哄擡物價或操縱供需。
曆史背景
在20世紀中後期的計劃經濟時期,私人經商常被視為“投機倒把”。政府通過《打擊投機倒把條例》嚴格管控,甚至對個體小商販進行批鬥或刑罰。這種行為認定帶有鮮明的時代色彩,将盈利性商業活動與違法劃等號。
法律演變
行為特征與影響
典型手段包括囤積稀缺物資、虛假交易、操縱價格等。這類行為可能加劇市場波動,損害實體經濟,因此在現代仍受《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規約束,但定性更注重實際違法情節而非籠統歸類。
現狀與認知
當前市場經濟下,“投機倒把”更多作為曆史概念存在,但部分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如哄擡防疫物資價格)仍可能被類比為該類現象。其貶義色彩提醒人們警惕商業活動中的非法牟利行為。
該詞反映了特定曆史階段的治理觀念,其含義隨經濟體制變革而變遷,如今更側重對市場違規行為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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