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養媳是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一種特殊婚姻習俗,指女孩在幼年時(通常因家庭貧困)被送到未來婆家撫養,待到成年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其核心特征包含:
未成年訂婚與寄養
女童在未達婚齡前便被送至男方家庭生活,身份介于“養女”與“未婚妻”之間,需承擔家務勞動。英文常譯為"child bride"(強調未成年訂婚)或"a girl raised to be a daughter-in-law"(強調寄養目的)。
包辦婚姻與經濟驅動
該習俗多源于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女兒,或為規避未來嫁妝負擔,男方家庭則借此确保兒子婚配并提前獲得勞動力。這反映了封建社會經濟結構與父權制度下女性的從屬地位(來源:劍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
曆史背景與消亡
童養媳在明清至民國時期較為普遍,尤其在底層社會。因其易導緻女性權益受損(如虐待、早育風險),1949年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強調婚姻自由與禁止童婚(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婚姻法》曆史修訂文檔)。
社會文化影響
該現象被視為封建陋習,是女性被物化的體現。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報告指出,類似習俗在全球範圍内仍存在,嚴重侵害兒童權益(來源:UNICEF官網關于兒童婚姻的專題報告)。
童養媳是中國古代及近代社會中的一種特殊婚姻習俗,指将女嬰或幼女送至婆家撫養,待成年後與婆家兒子正式完婚的女性。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資料的詳細解釋: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其核心特征是由婆家從小養育,成年後與家中男性成員成婚。這種制度下,女性在未成年時即被物化為婚姻資源,兼具“養女”與“未來兒媳”的雙重身份。
童養媳普遍遭受三重壓迫:
該制度是封建宗法制的畸形産物,嚴重踐踏女性權益。1949年後,隨着《婚姻法》實施及社會觀念進步,這一陋習被法律明文禁止。
如需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地區差異,可查閱、10、14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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