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养媳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婚姻习俗,指女孩在幼年时(通常因家庭贫困)被送到未来婆家抚养,待到成年后与该家庭的儿子正式完婚。其核心特征包含:
未成年订婚与寄养
女童在未达婚龄前便被送至男方家庭生活,身份介于“养女”与“未婚妻”之间,需承担家务劳动。英文常译为"child bride"(强调未成年订婚)或"a girl raised to be a daughter-in-law"(强调寄养目的)。
包办婚姻与经济驱动
该习俗多源于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女儿,或为规避未来嫁妆负担,男方家庭则借此确保儿子婚配并提前获得劳动力。这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与父权制度下女性的从属地位(来源:剑桥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
历史背景与消亡
童养媳在明清至民国时期较为普遍,尤其在底层社会。因其易导致女性权益受损(如虐待、早育风险),1949年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强调婚姻自由与禁止童婚(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婚姻法》历史修订文档)。
社会文化影响
该现象被视为封建陋习,是女性被物化的体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报告指出,类似习俗在全球范围内仍存在,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来源:UNICEF官网关于儿童婚姻的专题报告)。
童养媳是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婚姻习俗,指将女婴或幼女送至婆家抚养,待成年后与婆家儿子正式完婚的女性。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资料的详细解释: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其核心特征是由婆家从小养育,成年后与家中男性成员成婚。这种制度下,女性在未成年时即被物化为婚姻资源,兼具“养女”与“未来儿媳”的双重身份。
童养媳普遍遭受三重压迫:
该制度是封建宗法制的畸形产物,严重践踏女性权益。1949年后,随着《婚姻法》实施及社会观念进步,这一陋习被法律明文禁止。
如需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地区差异,可查阅、10、14等来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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