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 gratia
“通融的”在漢英詞典中是一個具有特定語義特征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在規則或原則允許範圍内靈活處理事務”。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定義,該詞強調“在不違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通過變通方式達成雙方可接受的結果”。例如在商務談判中,雙方常需“通融的”态度以平衡利益分歧。
從跨文化交際角度分析,《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将其譯為“accommodating”或“flexible”,特指“以合作姿态調整既定方案的行為模式”。這種語義特征在英美法律體系中對應“equitable adjustment”概念,即通過非剛性手段實現實質公平。值得注意的是,該詞與“妥協”存在本質區别——前者保持原則底線,後者可能涉及核心利益的讓步。
在語用學層面,《劍橋漢英詞典》指出該詞常出現在正式文書與協商語境中,如“請貴方通融處理交貨期限”這類商務函電高頻表達。其使用需滿足三個條件:存在明确規定、出現特殊情形、雙方達成共識。這種語言現象反映了中華文化“經權之道”的哲學思想,即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辯證統一。
“通融”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這是現代最常用的含義,指在處理事務時靈活調整規則或條件,以提供便利。例如:
指臨時性的資金周轉或小額借款。例如:
權威參考:以上解釋綜合了詞典定義、古籍文獻及現代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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