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工(child labor)在漢英詞典中定義為“雇傭未滿法定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活動的行為”。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第138號公約,童工通常指剝奪兒童教育機會、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妨礙其正常發展的勞動形式。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确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允許特定藝術、體育單位經審批後聘用未成年人。
從社會學角度分析,童工現象與貧困、教育資源匮乏存在顯著關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2024年全球報告指出,發展中國家約1.6億兒童被迫參與勞動,其中半數從事高危行業。世界銀行研究顯示,每增加1%的基礎教育普及率,童工發生率可降低0.7%。
國際社會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2條确立兒童免受經濟剝削的權利,要求締約國制定最低就業年齡、工作時間和條件标準。美國《公平勞動标準法》(FLSA)将危險職業的最低就業年齡設定為18周歲,非危險職業為16周歲。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童工的定義和法律内涵如下: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個人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勞動或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法律依據明确:《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勞動法》第十五條均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以下情形不視為童工: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将面臨:
亞太地區童工數量超過1億,中國法律明确禁止商業或工業領域雇傭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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