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io vulgaris
as a rule; commonly; customarily; generally; mediocre; ordinarily; usually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計】 added
【經】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補充繼承”指當主要繼承方式(如遺囑繼承)無法完全實現時,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填補遺産分配空缺的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定義與法律屬性
補充繼承(Supplementary Succession)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形式,當遺囑繼承未覆蓋全部遺産或遺囑失效時,由法定繼承人按順序填補剩餘遺産的分配。其本質是對遺囑自由原則的補充,确保遺産無遺漏繼承(《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在普通法體系中,該概念近似于“intestate succession”(無遺囑繼承)的部分情形,但更強調對既有遺囑的“補充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觸發條件與適用場景
與法定繼承的區别
補充繼承雖依賴法定繼承順序,但僅在遺囑繼承“存在缺口”時激活。例如:遺囑指定A繼承房産,但未提存款,則存款由法定繼承人補充繼承;若無遺囑,則全部遺産適用法定繼承。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此處僅列明文獻來源,符合原則的實體出版物引用同樣具有公信力。)
補充繼承是指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預先指定替代繼承人,以防止原定繼承人因死亡、放棄繼承等原因無法履行繼承的情況。這種制度通過提前規劃保障遺産分配的穩定性,常見于遺囑安排中。以下是具體解析:
補充繼承又稱候補繼承或再指定繼承,指遺囑人在遺囑中除指定主要繼承人外,還額外指定替代繼承人。當原繼承人因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拒絕繼承時,由替代繼承人繼承遺産。
補充繼承與後位繼承常被混淆,二者主要差異在于:
假設遺囑人A在遺囑中寫明:“我的房産由兒子B繼承,若B無法繼承,則由侄子C繼承。”此處的C即為補充繼承人。若B因意外去世,C可直接依據遺囑獲得房産,無需進入法定繼承程式。
通過補充繼承制度,遺囑人可更靈活地規劃遺産分配,同時增強繼承程式的容錯性。如需了解具體法律規定,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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