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y proceedings
halt; stop; cease; close up; quit; run down; standstill
【計】 breaking; halt
【化】 put out
【醫】 arrest; lipsis; stoppage
【經】 cease; stoppage
【法】 engage in a lawsuit; set up an action
停止進行訴訟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停止進行訴訟”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通過法定程式終止已啟動的司法訴訟活動,具體可分為以下情形:
自願撤訴(Voluntary Dismissal)
原告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終止訴訟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原告可在判決前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英文術語對應“discontinuance of action”或“withdrawal of lawsuit”,常見于普通法系國家的訴訟規則,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1條。
法院裁定中止(Stay of Proceedings)
因特定事由(如等待其他案件結果、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等),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暫停訴訟。英文表述為“stay of proceedings”,其法律依據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6條,以及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1(2)(f)條。
訴訟終結(Termination of Litigation)
因法定事由(如當事人死亡且無權利義務承繼人)導緻訴訟程式永久終止,英文稱“abatement of action”。此類情形在《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被定義為“因外部因素導緻訴訟無法繼續”。
權威來源參考
(注:部分鍊接需根據實際訪問權限調整,如無法打開可參考紙質版法律文獻。)
“停止進行訴訟”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指訴訟程式因特定原因被暫時或永久終止,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指當事人主動和解後不再繼續訴訟程式。常見于民事糾紛中,例如:
指司法機關因法定事由裁定暫停訴訟程式,待障礙消除後恢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包括以下情形:
當事人因素
→ 一方死亡需等待繼承人(如繼承糾紛案)
→ 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未确定代理人(如精神病人涉案)
案件關聯性
→ 本案需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如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需先确認工程質量鑒定)
不可抗力因素
→ 自然災害導緻庭審無法進行
→ 突發疾病無法出庭
特殊控制狀态
→ 當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如刑事拘留期間涉及的民事糾紛)
┌───────────────┐ │ 申請人/法院發現法定事由 │ └───────────────┘ ↓ ┌─────────────────┐ │ 法院審查後作出中止裁定書 │ └─────────────────┘ ↓ ┌───────────────────────┐ │ 中止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最長可達6個月)│ └───────────────────────┘
注: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不同案件類型(刑事/民事/行政)適用規則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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