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y proceedings
halt; stop; cease; close up; quit; run down; standstill
【计】 breaking; halt
【化】 put out
【医】 arrest; lipsis; stoppage
【经】 cease; stoppage
【法】 engage in a lawsuit; set up an action
停止进行诉讼的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停止进行诉讼”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指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已启动的司法诉讼活动,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自愿撤诉(Voluntary Dismissal)
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终止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原告可在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英文术语对应“discontinuance of action”或“withdrawal of lawsuit”,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规则,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
法院裁定中止(Stay of Proceedings)
因特定事由(如等待其他案件结果、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等),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暂停诉讼。英文表述为“stay of proceedings”,其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6条,以及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1(2)(f)条。
诉讼终结(Termination of Litigation)
因法定事由(如当事人死亡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导致诉讼程序永久终止,英文称“abatement of action”。此类情形在《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被定义为“因外部因素导致诉讼无法继续”。
权威来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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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进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诉讼程序因特定原因被暂时或永久终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指当事人主动和解后不再继续诉讼程序。常见于民事纠纷中,例如:
指司法机关因法定事由裁定暂停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包括以下情形:
当事人因素
→ 一方死亡需等待继承人(如继承纠纷案)
→ 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代理人(如精神病人涉案)
案件关联性
→ 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先确认工程质量鉴定)
不可抗力因素
→ 自然灾害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 突发疾病无法出庭
特殊控制状态
→ 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如刑事拘留期间涉及的民事纠纷)
┌───────────────┐ │ 申请人/法院发现法定事由 │ └───────────────┘ ↓ ┌─────────────────┐ │ 法院审查后作出中止裁定书 │ └─────────────────┘ ↓ ┌───────────────────────┐ │ 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
注: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不同案件类型(刑事/民事/行政)适用规则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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