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onent
offer; provide; afford; furnish; lend; supply
【經】 offer; render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face; surface; cover; directly; range; scale; side
【醫】 face; facies; facio-; prosopo-; surface
testimony; witness
【經】 attestment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供書面證詞者"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ffiant",指在宣誓書(affidavit)上自願籤署聲明、确認所陳述事實真實性的個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Affiant需基于個人知情事實作出陳述,聲明内容受僞證罪約束。例如,在法庭程式中,書面證詞可作為證據提交(參見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affiant"詞條)。
區别于口頭證詞(testimony),affidavit必須為書面文件,經公證人或法定授權人員見證籤署(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聯邦證據規則》第902條)。
若提供虛假證詞,affiant可能承擔僞證罪(perjury)的刑事後果(參考: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affidavit"釋義)。
Affiant特指籤署宣誓書的主體;deponent則多見于庭外證詞筆錄(deposition),需經交叉質詢(參考: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示例:
在商業合同糾紛中,原告可要求第三方提供書面證詞(affidavit),由affiant聲明其對違約事實的知情情況,以支持訴訟請求。
“提供書面證詞者”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作證,但以書面形式向法院陳述案件事實的自然人或單位代表。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這類主體屬于證人範疇,即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根據法律規定,證人通常有義務出庭作證,但若因健康、居住地遙遠等困難無法出庭,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證詞(、)。書面證詞需包含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真實陳述,具有與口頭證言同等的法律效力。
主體類型
法律要求與責任
適用場景
常見于證人因疾病、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無法出庭的情形,或經法院認定書面形式足以查清事實的案件(、)。
書面證詞是口頭作證的補充形式,其提供者需符合證人資格,并遵循法定程式以确保證據效力。具體法律依據可能因案件類型(民事、刑事)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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