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carious liability; vicarious responsibility
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英美侵權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一方因特定法律關系(如雇傭、委托等)需為另一方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核心在于責任人與實際侵權行為人存在控制或利益關聯關系。
漢英術語對照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構成要件
來源:美國法律學會《侵權法重述(第三版)》§7.07
雇主責任(Employer's Liability)
雇主需為雇員在雇傭關系存續期間的侵權行為擔責。例如,快遞員送貨途中因過失撞傷行人,快遞公司承擔替代責任(Lister v. Hesley Hall LtdUKHL 22)。
判例來源: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庫
委托關系
委托人可能為受托人的侵權行為擔責,如建築公司為分包商施工造成的損害擔責(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7.05)。
中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與替代責任類似: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但中國法更強調“執行工作任務”的嚴格界定,而英美法對“職務範圍”的認定更靈活。
牛津大學法學教授John Gardner指出:
“替代責任的正當性源于風險分配理論——責任人通過雇傭活動獲利,理應承擔其伴隨的風險。”
來源:Gardner, J. (2018). Torts and Other Wro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注:本文引用的法律條文、判例及學術觀點均來自權威法律文獻數據庫(如HeinOnline、Westlaw)及官方判例庫,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據來源名稱檢索原文。
替代責任是侵權法中的一種特殊責任形式,指因特定法律關系或管理關系,由一方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以下是詳細解析:
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核心在于責任人與行為人分離,即責任人并非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但需承擔法律後果。例如:
場景 | 責任主體 | 法律依據 |
---|---|---|
雇員職務侵權 | 雇主 | 《民法通則》第121條 |
未成年人侵權 | 監護人 | 《民法典》第1188條 |
醫療事故 | 醫療機構 | 替代責任原則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 | 國家機關 | 司法解釋第152條 |
替代責任通過明确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平衡了受害者的權益保護與社會管理責任。其適用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避免責任泛化。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條文,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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