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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的有效性英文解釋翻譯、條約的有效性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alidity of treaties

分詞翻譯: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有效的英語翻譯:

availability; be good for; efficiency; hold; hold true; in effect
【計】 AV; significance
【經】 be available; in force

專業解析

條約的有效性(Validity of Treaties)

一、中文法律定義

“條約的有效性”指國際條約在法律上具備約束力的狀态,需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等要件。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條約無效的情形包括:締約方無締約權、錯誤、欺詐、賄賂、強迫或違反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

二、英文術語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條約的有效性”對應“validity of treaties”,其核心要素包括:

  1. 締約能力(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等主體具備締結條約的法定資格。
  2. 意思表示真實(Genuine consent):若因錯誤(error)、欺詐(fraud)或脅迫(coercion)導緻意思表示瑕疵,條約可被撤銷(voidable)。
  3. 内容合法性(Legality of content):條約若違反國際強行法(如禁止侵略、種族滅絕),則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

三、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

權威參考來源

  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第46-53條(聯合國條約庫)。
  2. Brownlie, I.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8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607-621。

: 聯合國條約庫: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 Brownlie, I. (2012).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UP.

網絡擴展解釋

條約的有效性是指條約在國際法框架下具備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及其適用範圍。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實踐,其核心要素可總結如下:

一、法律依據與基本特點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的有效性需滿足以下前提:

  1. 締約主體合法:締約方需為國際法主體(如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
  2. 自由同意原則:締約方未受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影響;
  3. 内容合法性:條約内容不得違反國際法強制規範(如禁止侵略、種族滅絕)。

條約的強制適用性體現在其效力優先于國内法,當國内法與條約沖突時,通常以條約為準。

二、生效要件

條約生效需滿足形式與程式要求:

  1. 籤署生效:部分條約經籤署即生效(如無後續批準要求);
  2. 批準程式:需經締約方國内立法機構批準,如雙邊條約在互換批準書後生效;
  3. 時間條件:部分條約規定特定日期或條件達成後生效(如一定數量國家加入後)。

三、效力優先性

條約對締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效力層級高于國内法。例如,當國内法未規定或與條約沖突時,優先適用條約規定。

四、終止情形

有效性可能因以下情形終止:

五、與合同效力的區别

雖然條約與合同均需真實意思表示,但條約涉及國家主權行為,其有效性審查标準更嚴格,且需遵循國際法特殊規則(如保留條款、第三方效力限制等)。

總結來看,條約的有效性是一個複合概念,既包含形式合法性(如籤署程式),也涉及實質合法性(如内容合規性)。具體適用需結合條約文本和國際法原則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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