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alidity of treaties
pact; treaty
【法】 treaty
availability; be good for; efficiency; hold; hold true; in effect
【計】 AV; significance
【經】 be available; in force
條約的有效性(Validity of Treaties)
一、中文法律定義
“條約的有效性”指國際條約在法律上具備約束力的狀态,需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等要件。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條約無效的情形包括:締約方無締約權、錯誤、欺詐、賄賂、強迫或違反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
二、英文術語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條約的有效性”對應“validity of treaties”,其核心要素包括:
三、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
權威參考來源
: 聯合國條約庫: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 Brownlie, I. (2012).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UP.
條約的有效性是指條約在國際法框架下具備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及其適用範圍。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實踐,其核心要素可總結如下: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的有效性需滿足以下前提:
條約的強制適用性體現在其效力優先于國内法,當國内法與條約沖突時,通常以條約為準。
條約生效需滿足形式與程式要求:
條約對締約方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效力層級高于國内法。例如,當國内法未規定或與條約沖突時,優先適用條約規定。
有效性可能因以下情形終止:
雖然條約與合同均需真實意思表示,但條約涉及國家主權行為,其有效性審查标準更嚴格,且需遵循國際法特殊規則(如保留條款、第三方效力限制等)。
總結來看,條約的有效性是一個複合概念,既包含形式合法性(如籤署程式),也涉及實質合法性(如内容合規性)。具體適用需結合條約文本和國際法原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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