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ice
1. 核心釋義
“天理”在漢英詞典中常譯為“heavenly principles” 或“natural order”,指宇宙運行與道德倫理的根本法則。儒家語境中強調其與人性、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如朱熹所述“天理即是仁義禮智之總名”(《朱子語類》)。
2. 文化哲學延伸
3. 權威典籍引用
“天理者,本然之善也。”
(英譯:Heavenly principles are the inherent goodness.)
“What Heaven confers is called THE NATURE.”
(“天命之謂性”,此處“性”即天理在人性的體現)
4. 現代應用示例
在司法語境中,“天理”可對應“divine justice”(如“天理難容”譯為 unpardonable by divine justice),體現道德審判的終極性。
結論:天理的本質是自然秩序與倫理道德的統合體,其英譯需兼顧哲學深度與文化負載,避免簡化成單一概念。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英大詞典》(吳光華主編)、理雅各(James Legge)《中國經典》譯本及《中國哲學關鍵詞》(王嶽川著)的學術觀點,核心典籍原文可通過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查閱。
“天理”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綜合多個權威來源可歸納如下:
自然法則
指宇宙運行的基本規律,如四季更替、萬物生滅等客觀秩序。《莊子·養生主》中“依乎天理”即指順應自然規律。程颢、朱熹等理學家認為天理是“形而上之道”,獨立于人類意志存在。
倫理道德準則
儒家理學将封建倫理(如三綱五常)視為永恒法則,賦予其“天理”的神聖性。例如二程提出“存天理,滅人欲”,認為道德規範具有天道依據,成為社會秩序的合法性來源。
天道與公道
結合信仰層面,指天道的公正性,如“天理昭昭”“天理難容”等說法,強調善惡有報的樸素正義觀。民間常以“蒼天有眼”表達對天理公道的信賴。
該詞貫穿中國哲學史,從自然規律演變為道德神學核心概念,兼具客觀規律與主觀倫理雙重屬性。需注意:宋代前後語義重心變化顯著,理學體系中的“天理”已高度抽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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