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ice
1. 核心释义
“天理”在汉英词典中常译为“heavenly principles” 或“natural order”,指宇宙运行与道德伦理的根本法则。儒家语境中强调其与人性、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如朱熹所述“天理即是仁义礼智之总名”(《朱子语类》)。
2. 文化哲学延伸
3. 权威典籍引用
“天理者,本然之善也。”
(英译:Heavenly principles are the inherent goodness.)
“What Heaven confers is called THE NATURE.”
(“天命之谓性”,此处“性”即天理在人性的体现)
4. 现代应用示例
在司法语境中,“天理”可对应“divine justice”(如“天理难容”译为 unpardonable by divine justice),体现道德审判的终极性。
结论:天理的本质是自然秩序与伦理道德的统合体,其英译需兼顾哲学深度与文化负载,避免简化成单一概念。
注:本文释义综合《汉英大词典》(吴光华主编)、理雅各(James Legge)《中国经典》译本及《中国哲学关键词》(王岳川著)的学术观点,核心典籍原文可通过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查阅。
“天理”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综合多个权威来源可归纳如下:
自然法则
指宇宙运行的基本规律,如四季更替、万物生灭等客观秩序。《庄子·养生主》中“依乎天理”即指顺应自然规律。程颢、朱熹等理学家认为天理是“形而上之道”,独立于人类意志存在。
伦理道德准则
儒家理学将封建伦理(如三纲五常)视为永恒法则,赋予其“天理”的神圣性。例如二程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认为道德规范具有天道依据,成为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来源。
天道与公道
结合信仰层面,指天道的公正性,如“天理昭昭”“天理难容”等说法,强调善恶有报的朴素正义观。民间常以“苍天有眼”表达对天理公道的信赖。
该词贯穿中国哲学史,从自然规律演变为道德神学核心概念,兼具客观规律与主观伦理双重属性。需注意:宋代前后语义重心变化显著,理学体系中的“天理”已高度抽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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