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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設大陪審團英文解釋翻譯、特設大陪審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traordinary grand jury

分詞翻譯:

特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設的英語翻譯:

found; if; set up; suppose; work out

大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法】 grand inquest; grand jury; great inquest

專業解析

特設大陪審團(Special Grand Jury)是美國司法體系中一種針對特定複雜案件臨時組建的審查機構,其核心職能是通過調查證據決定是否對重大犯罪提起公訴。該機制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6條(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6)以及各州司法系統的補充條款。

從組成上看,特設大陪審團通常由16至23名公民組成,相較于常規大陪審團(Regular Grand Jury),其成員篩選标準更注重專業背景與案件關聯性,且運作周期可延長至18個月以滿足複雜案件的調查需求。例如,在涉及跨州腐敗或系統性金融犯罪的案件中,聯邦法院可依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3331-3333條(18 U.S. Code §§ 3331-3333)授權組建此類陪審團。

其獨特權限包括:

  1. 強制傳喚證人與調取證據
  2. 審查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提出的起訴建議
  3. 發布最終調查報告(如1973年"水門事件"中針對白宮的特設大陪審團調查)

美國司法部公開文件顯示,特設大陪審團近年多用于處理網絡安全犯罪與公共部門渎職案件,例如2024年紐約南區聯邦法院針對跨國數據洩露事件組建的特别調查組。相關程式細則可參考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發布的《大陪審團實踐手冊》。

網絡擴展解釋

"特設大陪審團"是英美法系司法體系中的一種特殊制度,其核心特征和功能如下:

一、基本定義 特設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專門為特定刑事案件臨時組建的公民審判團,主要職能是審查檢方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刑事指控。與審理案件的小陪審團不同,它不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作為起訴前的審查機制存在。

二、運作特點

  1. 人員構成
    傳統上由23名普通公民組成,通過隨機抽選産生,成員需具備選舉權。拒絕擔任可能面臨選舉權剝奪或罰款。

  2. 審查程式
    在非公開聽證中,檢察官需向大陪審團展示證據。若超過半數成員認為證據充分,則批準起訴書(True Bill);否則駁回()。

三、曆史與現狀 該制度起源于12世紀英國,最初是王室制約地方貴族的工具。如今美國聯邦和部分州仍保留此制度,但英國已于1948年廢除。香港因曆史原因沿用英美法系,也保留類似機制()。

四、争議性 近年因涉及政要案件(如特朗普被起訴案),其政治工具屬性引發讨論。支持者認為能防止濫訴,反對者則質疑其易被檢方操控()。

需注意:中國内地實行參審制(人民陪審員),與英美陪審團制度有本質區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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