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fic performance
【計】 special provision
【經】 ad hoc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法】 peremptory mandamus
特定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 Order)和強制履行令(Mandatory Injunction)是衡平法體系中的民事救濟措施,主要用于要求合同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在中國法律語境下,這類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的“繼續履行”責任相銜接,其核心在于當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法院通過司法強制力确保合同目的實現。
從構成要件看,強制履行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且具備可履行性;二是違約方未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三是守約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例如,在房屋買賣糾紛中,若賣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過戶,買方可通過訴訟主張強制履行令完成産權轉移登記。
該制度與普通法系中的“Specific Performance”存在顯著差異:中國法律未将“合同标的具有獨特性”作為絕對前提,而是更注重履行可能性和社會效益平衡。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若出現法律或事實上的履行不能,則不得強制履行,此時可轉為損害賠償救濟。
權威司法實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終123號判決中明确,強制履行令的適用需綜合考量誠信原則、當事人利益平衡及執行可行性,避免因機械司法導緻資源浪費。這一裁判要旨與《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形成呼應。
特定履行令或強制履行令是法律領域中與合同違約責任相關的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強制履行(Enforced Performance)
指當合同一方違約時,另一方通過法院強制要求違約方按原約定繼續履行義務的責任形式。其核心在于“實際履行”,而非以金錢賠償替代。
法律依據:中國《民法典》第577條明确規定,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
特定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
是普通法系中的概念,對應中文的“強制履行令”,指法院判決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司法命令。其適用通常限于标的具有獨特性(如不動産、特定物)的合同。
適用前提
例外情形(《合同法》第110條)
英文中“Specific Performance”對應中文的“特定履行令”或“強制履行令”,常見于國際商事合同糾紛。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法院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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