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fic performance
【计】 special provision
【经】 ad hoc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经】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法】 peremptory mandamus
特定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 Order)和强制履行令(Mandatory Injunction)是衡平法体系中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用于要求合同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这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继续履行”责任相衔接,其核心在于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从构成要件看,强制履行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且具备可履行性;二是违约方未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三是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例如,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若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过户,买方可通过诉讼主张强制履行令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该制度与普通法系中的“Specific Performance”存在显著差异:中国法律未将“合同标的具有独特性”作为绝对前提,而是更注重履行可能性和社会效益平衡。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若出现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则不得强制履行,此时可转为损害赔偿救济。
权威司法实践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123号判决中明确,强制履行令的适用需综合考量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平衡及执行可行性,避免因机械司法导致资源浪费。这一裁判要旨与《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形成呼应。
特定履行令或强制履行令是法律领域中与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的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强制履行(Enforced Performance)
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过法院强制要求违约方按原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形式。其核心在于“实际履行”,而非以金钱赔偿替代。
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
特定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
是普通法系中的概念,对应中文的“强制履行令”,指法院判决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司法命令。其适用通常限于标的具有独特性(如不动产、特定物)的合同。
适用前提
例外情形(《合同法》第110条)
英文中“Specific Performance”对应中文的“特定履行令”或“强制履行令”,常见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及法院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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