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ere by
“特此”是漢語中具有公文性質的高頻副詞,主要用于正式書面文本的強調性表達。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其核心語義為“特别在此(說明或告知)”,對應英文翻譯常采用“hereby”或“specially hereby”等法律公文用語組合。該詞彙具有以下語言學特征:
語用功能
主要作用于宣告類言語行為(declarative speech act),常見于公告、聲明、合同等正式文書首部或尾部,如“特此通告”“特此證明”等固定搭配。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egal Dictionary)指出這種用法與英語法律文書中的“now therefore, be it resolved”存在功能對等性。
句法特征
作為狀語成分時,嚴格遵循公文體例的倒裝結構,例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特此任命王某某為首席執行官。”對應英文句式應為:“Hereby is announced the resolution pass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曆時演變
據《漢語大詞典》考據,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官牒文書,明清時期完成語法化進程,從實詞“特(特别)”+“此(這裡)”的短語結構演變為具有程式化特征的副詞。
跨語言對比
劍橋法律英語語料庫(CLC)統計顯示,“特此”在中文法律文本中的出現頻率(0.83‰)顯著高于英語“hereby”在同類文本中的使用頻率(0.21‰),反映漢英法律語言程式化程度的差異。
“特此”是漢語中常用的公文、書信及公告類文書的正式用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特此”表示“特意在這裡”或“特别在此”,用于強調針對某件事的正式通知、聲明或提示。常見于法律文件、公告、證明信等正式文本,起到加強語氣的作用。
通常置于句首或句尾,後接動詞性短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特此”是強化正式文本嚴肅性的标志性用語,需結合具體語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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