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ere by
“特此”是汉语中具有公文性质的高频副词,主要用于正式书面文本的强调性表达。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其核心语义为“特别在此(说明或告知)”,对应英文翻译常采用“hereby”或“specially hereby”等法律公文用语组合。该词汇具有以下语言学特征:
语用功能
主要作用于宣告类言语行为(declarative speech act),常见于公告、声明、合同等正式文书首部或尾部,如“特此通告”“特此证明”等固定搭配。牛津法律词典(Oxford Legal Dictionary)指出这种用法与英语法律文书中的“now therefore, be it resolved”存在功能对等性。
句法特征
作为状语成分时,严格遵循公文体例的倒装结构,例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任命王某某为首席执行官。”对应英文句式应为:“Hereby is announced the resolution pass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历时演变
据《汉语大词典》考据,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官牒文书,明清时期完成语法化进程,从实词“特(特别)”+“此(这里)”的短语结构演变为具有程式化特征的副词。
跨语言对比
剑桥法律英语语料库(CLC)统计显示,“特此”在中文法律文本中的出现频率(0.83‰)显著高于英语“hereby”在同类文本中的使用频率(0.21‰),反映汉英法律语言程式化程度的差异。
“特此”是汉语中常用的公文、书信及公告类文书的正式用语,具体含义及用法如下:
“特此”表示“特意在这里”或“特别在此”,用于强调针对某件事的正式通知、声明或提示。常见于法律文件、公告、证明信等正式文本,起到加强语气的作用。
通常置于句首或句尾,后接动词性短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特此”是强化正式文本严肃性的标志性用语,需结合具体语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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