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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抵押英文解釋翻譯、特别抵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pecial mortgage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抵押的英語翻譯: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專業解析

特别抵押(Special Mortgage) 指債權人(抵押權人)為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與債務人(抵押人)約定,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非消耗性財産作為擔保物設立的抵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特定財産優先受償。其核心特征在于抵押物的“特定性”與“非消耗性”,區别于以不特定財産或可消耗物(如存貨)設立的浮動抵押。

關鍵特征與法律内涵:

  1. 抵押物特定化

    抵押合同設立時或最遲在抵押權實現時,抵押財産的範圍、數量、狀态等必須明确具體(如特定房産、設備編號等),且通常需辦理抵押登記公示(如不動産抵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2條明确不動産抵押未經登記不生效,動産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非消耗性財産

    抵押物需為能夠長期存續且價值相對穩定的財産(如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排除原材料、存貨等消耗性動産。這确保債權人在債務違約時仍可就原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3. 優先受償效力

    特别抵押權人享有“物權優先性”,即在同一財産上存在多個債權人時,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及後順位抵押權人受償(《民法典》第414條)。例如,在破産清算中,抵押財産不納入破産財産分配,抵押權人可直接行使别除權。

  4. 對抗第三人規則

    依法登記的特别抵押權具有公示效力,可對抗後續購買人、其他債權人等第三人。未登記的動産特别抵押僅具合同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條)。

英文術語解析:

實務應用場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386-457條)系統規定了抵押權的設立、效力及實現程式,構成特别抵押制度的法律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法釋〔2020〕28號)進一步細化登記效力、順位規則等操作指引。


來源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大發布)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3. UK Companies Act 2006, Part 25 (Registration of Company Charges)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抵押,又稱特殊抵押權,是指與一般抵押權相比,在設立方式、擔保範圍、效力或實現途徑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抵押形式。以下是其主要分類及特點:

1. 共同抵押
指為擔保同一債權而在多個不動産、動産或權利上設立的抵押。這些抵押物可屬于同一人或不同人,具有分散風險的作用。例如,同一筆貸款可能以房屋和車輛共同作為抵押物。

2. 最高額抵押
為一定期間内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并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内優先受償。例如,企業為未來一年内可能發生的多筆貸款設立最高額抵押,簡化了重複抵押的手續。

3. 財團抵押(含浮動抵押)
以企業全部財産(包括現有和未來資産)作為抵押标的,分為兩種形式:

4. 其他特殊形式

法律意義:特别抵押通過靈活的制度設計,適應了商業活動中多樣化的擔保需求,例如支持企業融資、簡化連續交易擔保流程等。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具體分類可能存在差異,需結合當地法律實踐參考。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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