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aindership
殘留權(Residual Rights)是法律術語體系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特定法律關系或合同約定中未被明确分配或讓渡的權利剩餘部分。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對應“residual rights”,強調權利歸屬的兜底性與補充性。
在財産法領域,殘留權體現為所有權人保留對財産使用、處置等未明确轉移的權利。例如,土地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的土地開發權限通常視為出租方的殘留權(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知識産權領域則表現為創作者對作品未授權部分的控制權,《伯爾尼公約》第9條明确指出此類權利的默認歸屬原則。
國際商法實踐中,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擔保交易示範法》第45條将殘留權定義為“擔保權解除後債務人恢複的權益”,這一解釋被Westlaw法律數據庫收錄為标準釋義。信托法中的殘留權則特指信托終止後未分配財産的歸屬權,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817條對此有專門論述(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University)。
該術語的權威性解釋可參考:
“殘留”指某物或影響在事件結束後仍持續存在的狀态,常用于描述痕迹、氣味、情感等難以消除的遺留現象。而“殘留權”并非标準術語,但結合詞義可推測其可能指:
法律/政治領域
指制度變革後仍保留的舊有權力或權利,例如政權更疊後未被完全廢除的原有法律條款或特權。
社會學概念
可能涉及馬克斯·韋伯的權威理論中,傳統權威瓦解後殘留的影響力,如封建制度廢除後某些傳統習俗仍影響社會運行。
由于現有搜索結果未直接定義“殘留權”,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如法律文本、學術論文)進一步分析。如需準确解釋,可補充提供該術語的出處或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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