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aindership
残留权(Residual Rights)是法律术语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特定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中未被明确分配或让渡的权利剩余部分。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常对应“residual rights”,强调权利归属的兜底性与补充性。
在财产法领域,残留权体现为所有权人保留对财产使用、处置等未明确转移的权利。例如,土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的土地开发权限通常视为出租方的残留权(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创作者对作品未授权部分的控制权,《伯尔尼公约》第9条明确指出此类权利的默认归属原则。
国际商法实践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担保交易示范法》第45条将残留权定义为“担保权解除后债务人恢复的权益”,这一解释被Westlaw法律数据库收录为标准释义。信托法中的残留权则特指信托终止后未分配财产的归属权,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817条对此有专门论述(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University)。
该术语的权威性解释可参考:
“残留”指某物或影响在事件结束后仍持续存在的状态,常用于描述痕迹、气味、情感等难以消除的遗留现象。而“残留权”并非标准术语,但结合词义可推测其可能指:
法律/政治领域
指制度变革后仍保留的旧有权力或权利,例如政权更迭后未被完全废除的原有法律条款或特权。
社会学概念
可能涉及马克斯·韦伯的权威理论中,传统权威瓦解后残留的影响力,如封建制度废除后某些传统习俗仍影响社会运行。
由于现有搜索结果未直接定义“残留权”,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如法律文本、学术论文)进一步分析。如需准确解释,可补充提供该术语的出处或使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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