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most good faith是什麼意思,utmost good faith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最大誠信;絕對信任
例句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高度忠誠是保險的原則之一。
We, the insured, and the underwriter are both required to a duty of utmost good faith.
我們,投保人,跟保險商都有責任與對方最大誠信原則。
The accurate disclosure is an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如實告知義務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the most basic principle of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最大誠信原則是海上保險實踐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
He is required to exercise the utmost good faith, loyalty, and honesty toward his principal.
他被要求以對本人最大的善意、忠誠以及誠實來行使代理權。
專業解析
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詳解
最大誠信原則(拉丁語:Uberrimae Fidei)是合同法,尤其是保險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合同雙方,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前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必須秉持最高程度的誠實、坦率和守信,主動向對方披露所有可能影響對方是否締約或合同條款的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不得有任何隱瞞、欺詐或誤導。
核心内涵與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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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披露義務(Duty of Disclosure):
- 該原則的核心在于主動披露而非被動回答。即使對方未明确詢問,締約方(尤其是投保人)也必須主動告知其所知的、對謹慎的保險人評估風險或确定保費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所有重要事實。
- 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指一個理性的保險人認為會影響其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如保費、免賠額)承保的事實。例如,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重大疾病史、高風險職業或嗜好;在財産保險中,財産的重大缺陷或高風險狀況等。
- 來源:這一義務是普通法(Common Law)和成文法(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的明确要求,并被各國保險法廣泛采納(如中國《保險法》第16條隱含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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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虛假陳述(Prohibition of Misrepresentation):
- 締約方在協商過程中所作的任何陳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都必須是真實、準确的。不得進行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即使是無意的誤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也可能導緻嚴重後果。
- 來源:合同法基本原則及保險法具體規定(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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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誠信(Continuing Good Faith - 在某些情況下):
- 雖然最大誠信原則主要強調合同訂立前的義務,但在某些類型的合同(如長期保險合同)中,誠信義務可能延伸至合同存續期間。例如,風險發生重大變化時,被保險人可能有義務通知保險人。
法律後果(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 合同可撤銷(Voidable): 這是最主要的法律後果。如果一方(尤其是投保人)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如未披露重要事實或進行虛假陳述),即使合同已生效,無辜的另一方(保險人)通常有權選擇撤銷(Rescind)該合同,使其自始無效,并可能拒絕賠付,且通常無需退還已收保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 損害賠償: 在特定情況下,受害方可能有權就因對方不誠信行為導緻的損失索賠。
典型應用領域:
- 保險合同(Insurance Contracts): 這是最大誠信原則最經典和最重要的適用領域。由于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對稱(投保人通常更了解風險詳情),法律對投保人施加了嚴格的披露義務,以平衡雙方地位,維護保險機制的正常運行。
- 其他特殊合同: 該原則也可能適用于其他建立在高度信任基礎上的合同,如合夥協議、擔保合同、某些類型的代理合同等。
權威參考來源:
-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這是最早在法律條文中明确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成文法之一,其第17-20條詳細闡述了該原則及其内涵(特别是披露與陳述義務)。該法對全球保險法産生了深遠影響。
- 普通法判例(Common Law Precedents): 大量司法判例(如 Carter v Boehm (1766), 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 (1994))不斷闡釋和發展了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適用标準和要求。
- 來源: 權威法律數據庫(如 Westlaw, LexisNexis)或司法機構官網發布的判例彙編。
- 各國保險法: 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法都吸收或體現了最大誠信原則的精神。例如:
- 中國《保險法》: 第16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及違反後果,體現了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
- 來源: 中國人大網等官方法律數據庫。
- 權威法律辭典與專著: 如《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Chitty on Contracts 等權威法律工具書和學術著作均有對該原則的詳細解釋和論述。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等特定合同領域的基石性原則,它要求締約雙方(尤其強調投保人)以最高标準的誠實信用行事,主動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并保證陳述的真實性。違反此原則将賦予受害方(通常是保險人)撤銷合同的權利。其法律淵源主要來自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普通法判例以及各國相應的保險立法。
網絡擴展資料
“Utmost good faith”是法律和保險領域的重要術語,通常譯為“最大誠信”或“絕對誠信”。以下是詳細解釋:
1.詞義構成
- Utmost:形容詞,表示“極度的、最大限度的”,強調程度達到極限。
- Good faith:名詞短語,意為“誠信、善意”,指誠實、無欺瞞的态度。
2.核心含義
指在合同關系(尤其是保險合同中)雙方必須完全誠實、透明地披露所有重要信息,不得隱瞞或虛假陳述。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合同訂立時,還貫穿整個合同有效期。
3.應用場景
- 保險領域:投保人需如實告知健康狀況、財産狀況等;保險公司需明确說明條款和風險。
- 法律合同:要求籤約雙方基于相互信任,提供真實完整的背景信息。
4.違反後果
若一方違反此原則(如隱瞞關鍵事實),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或索賠。
5.相關術語
- Breach of faith(違約/背信)
- Article of faith(信條/信念)
- In good faith(善意行事)
“Utmost good faith”是強調最高标準的誠信義務,尤其在信息不對稱的合同中保障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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