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責任;誠信義務
They have a case against their directors for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他們對董事們違反信托責任提出訴訟。
In the financial world, it is called fiduciary duty.
在金融業,這就是所謂受托責任。
A company director owes a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mpany.
公司董事應對公司負受托人的責任。
Fiduciary duty includes duty of care and duty of loyalty.
信賴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Violation of fiduciary duty mainly exists in equity transfer and conflict transaction.
控制股東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控制權轉讓和利益沖突交易。
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y) 是指法律上要求特定主體(受托人)必須為他人(受益人)的最高利益行事,并避免個人利益沖突的法律義務。它是信托法、公司法、代理關系等領域的重要基石,核心在于高度的忠誠和審慎。其含義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受托責任源于衡平法(Equity),要求受托人将受益人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它包含兩大核心義務:
受托人必須完全忠實于受益人,禁止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或進行利益沖突的交易。例如,公司董事不得将商業機會轉移給個人關聯方。
受托人需以合理審慎的态度管理事務,如投資決策前充分調研、遵循專業标準(如公司董事需基于充分信息決策)。
受托責任不僅存在于傳統信托關系(如遺産管理人),還廣泛適用于:
違反受托責任可能導緻:
法律依據包括普通法判例(如英國經典案例 Keech v Sandford)及成文法(如中國《信托法》第25條要求受托人“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
受托責任本質是法律對信任關系的保障,要求受托人始終以受益人利益為唯一或首要考量。其嚴格标準旨在防止權力濫用,維護金融、商業及專業服務的公正性。
Fiduciary Duty(信義義務/受托人義務)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指基于信任關系,一方(受托人)必須為另一方(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的法律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最高标準義務
受托人需将受益人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要求絕對的善意、誠實和忠誠。《布萊克法律辭典》強調這是"法律要求的最高标準義務"。
兩大核心原則
常見于以下關系:
源自英美衡平法,旨在防止信任關系中的權力濫用。典型案例如違反該義務,可能面臨賠償或撤銷交易的判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查閱《布萊克法律辭典》或英美信托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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