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ˈbʌɡəri/ 美:/'ˈbʌɡəri/
n. 雞奸;獸奸
Under the 1959 Act, purple passages, even on the subject of heterosexual buggery (still the abominable crime), no longer necessarily meant a guilty verdict.
根據1959年法,大段的描寫,甚至是可鄙的罪行,不再意味着有罪裁決。
n.|sodomy/pederasty;雞奸;獸奸
"buggery"是英語法律術語中用于指代違反自然性行為的刑事犯罪,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法律定義
根據英國普通法傳統,"buggery"特指肛交行為(無論是否雙方同意)或人與動物之間的性行為。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533年亨利八世頒布的《反雞奸法案》(Buggery Act 1533),将此類行為定性為死罪。現代法律體系中,英國《性犯罪法案》(Sexual Offences Act 1956)第12條仍保留相關罪名定義,但刑罰已大幅減輕。
社會語言學演變
在非法律語境中,該詞可能作為粗俗俚語使用,帶有強烈貶義色彩。值得注意的是,隨着性别平等觀念的發展,英國2003年通過《性犯罪法案(修正案)》已将雙方同意的成年人肛交行為除罪化。澳大利亞、加拿大等英聯邦國家也相繼完成類似法律改革。
學術參考來源:
根據詞典解釋和不同語境,“buggery”是一個法律和醫學領域常用的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核心定義
Buggery主要指通過肛門進行的性行為,通常指男性之間的肛交,也可能涉及男性與女性或動物的非自然性行為。英語中常與sodomy(雞奸)作為同義詞互換使用。
法律語境中的延伸
在英美法系中,該詞曾被用于定義“違反自然的性犯罪”。例如,英國《1533年雞奸法案》将其定為死刑罪名。現代法律中,部分國家仍保留此術語,但適用範圍縮小,例如特指人獸交或非自願肛交行為。
與其他術語的區分
使用注意
該詞在現代英語中屬于粗俗用語,日常交流中可能被視為冒犯,建議在正式場合使用更中性的表達(如anal intercourse)。
如需了解該詞的曆史演變或具體法律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相關法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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