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无主的荒地。《解放日报》1943.8.26:“切实注意解决秋开荒中的各种具体困难,首先是调剂荒地。公荒谁开的归谁登记,私荒除地主自开外,准许别人选开。”
“公荒”属于汉语中较少使用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构词法与相关领域规范进行解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公”和“荒”的释义,“公”指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与“私”相对),而“荒”指未开垦或未耕种的土地。组合后,“公荒”特指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尚未被开发利用的荒地资源。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荒地除法律规定属集体外,原则上归国家所有。这类土地需通过法定程序申请使用,例如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公荒山地开发备案制度”。
在历史语料中,“公荒”常与“私荒”形成对比。据《中国地政丛书》记载,民国时期地政法规已区分“公有荒地”与“私有荒地”,前者指政府保留的未分配土地,后者为民间未垦殖的私有地块。当前土地管理实践中,该词多出现于地方性土地整治文件中,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公荒土地综合治理办法》即对这类土地的开发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公荒”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公荒(拼音:gōng huāng,注音:ㄍㄨㄥ ㄏㄨㄤ)指无主的荒地,即未被明确归属或开垦的土地。这一概念常见于土地政策相关的历史文献中,例如《解放日报》1943年提到:“公荒谁开的归谁登记,私荒除地主自开外,准许别人选开”,反映了特定时期对荒地开垦的管理措施。
在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农村,公荒与私荒(有主的荒地)常被政策区分对待。例如,鼓励农民开垦公荒并登记所有权,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利用。
若需进一步了解该词在诗词或成语中的延伸用法,可参考古籍或地方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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