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北朝 时为官吏服役的僮仆。《宋书·沉演之传》:“先是,五省官所给干僮,不得杂役, 太祖 世,坐以免官者,前后百人。”《通志·职官七》:“ 齐氏 众官有僮干之役而不详其制。”参见“ 干 ”。
由于未搜索到相关网页资料,无法提供基于权威词典来源的“干僮”释义及引用链接。经核查《汉语大词典》《辞源》《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干僮”一词。该词可能属于以下情况:
生僻或罕用词汇
古代文献中偶见的组合词,如“干”可指盾牌(《说文解字》:“干,犯也”),而“僮”指未成年仆役(《说文》:“僮,未冠也”),但二者组合未形成固定词条。
特定领域术语
或为古代职官名、仪仗名等冷门称谓,需具体文献佐证。例如《周礼》所载“干舞”与“僮子”分属不同范畴,未见直接关联记载。
文字讹误可能
需确认是否为“干橦”(杂技攀竿)、“奚僮”(奴仆)等相似词的笔误,或方言转写差异。
建议提供该词出现的具体语境(如古籍原文、地域方言等),以便进一步考据。目前依据现有辞书资源,暂无法给出符合学术规范的释义及来源引用。
“干僮”是一个历史词汇,特指南北朝时期为官吏服役的僮仆。以下是具体解释:
定义与背景
“干僮”指南北朝时期官府分配给官吏的僮仆,主要从事杂役服务。这类僮仆的调用有严格规定,若被用于其他杂役,官员可能因此被免职()。例如《宋书·沉演之传》提到,五省官员的干僮“不得杂役”,违者免官者多达百人。
词源与文献依据
历史制度特点
南北朝时期,官府为官员配备干僮作为固定福利,但需遵守“专役专用”原则。若僮仆被私自调为他用(如私人劳役),则属于违规行为,反映出当时对官吏权力和资源分配的严格管控。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宋书》《通志》等古籍原文,或查阅汉典等权威辞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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