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本分应得的财物。《水浒传》第一一一回:“吾差四个统制官,引一百军人下船搜看,但有分外之物,决不轻恕。”
“分外之物”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价值指向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指不属于自身职责、本分或应得范围的事物或财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分”在此处作“本分”解,“分外”即超出职责或合理界限,“物”则泛指物质、利益等具象或抽象的存在体。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汉语大词典》指出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如朱熹《朱子语类》中“君子不取分外之物”,强调道德层面主动规避非分之得的修养观。现代用法中,其内涵延伸至三个维度:①法律层面指非法所得财物;②道德层面指不应占有的利益;③哲学层面讨论欲望与克制的辩证关系。
典型用法可见于两种语境:一是警示性表述,如“君子慎取,莫贪分外之物”;二是价值判断,如“这份荣誉属于集体,于我实为分外之物”。近义词包括“非分之财”“意外之财”,反义词则为“分内之事”“应得之物”。
“分外之物”是一个汉语成语,其核心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水浒传》原文或《汉语成语大词典》等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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