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本分應得的財物。《水浒傳》第一一一回:“吾差四個統制官,引一百軍人下船搜看,但有分外之物,決不輕恕。”
“分外之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價值指向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指不屬于自身職責、本分或應得範圍的事物或財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分”在此處作“本分”解,“分外”即超出職責或合理界限,“物”則泛指物質、利益等具象或抽象的存在體。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指出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如朱熹《朱子語類》中“君子不取分外之物”,強調道德層面主動規避非分之得的修養觀。現代用法中,其内涵延伸至三個維度:①法律層面指非法所得財物;②道德層面指不應占有的利益;③哲學層面讨論欲望與克制的辯證關系。
典型用法可見于兩種語境:一是警示性表述,如“君子慎取,莫貪分外之物”;二是價值判斷,如“這份榮譽屬于集體,于我實為分外之物”。近義詞包括“非分之財”“意外之財”,反義詞則為“分内之事”“應得之物”。
“分外之物”是一個漢語成語,其核心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水浒傳》原文或《漢語成語大詞典》等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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