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典田 ”。
典地是中国传统土地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物权形式,指土地所有者(出典人)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暂时转让给承典人,同时保留土地所有权,待约定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可通过返还典价赎回土地。此制度多见于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农村经济活动中,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
典地兼具物权性质(承典人占有、使用土地)和债权性质(出典人保留赎回权)。根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典地契约需明确典价、期限、赎回条件等,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经济功能与社会意义
典地常作为农户应对经济困境的融资手段,例如《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指出,灾荒或赋税压力下,农民通过典地换取资金,缓解短期经济危机。同时,该制度维系了土地在家族内的传承,避免彻底丧失所有权。
法律规范的演变
明清律例(如《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典地赎回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逾期未赎则土地归承典人所有。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进一步将典权纳入物权编,明确其法律地位。
现代遗留与转化
当代农村土地改革后,典地制度逐渐消失,但其“保留赎回权”的理念在部分土地流转试点中仍有借鉴意义。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中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保障农民长期权益。
参考来源:
“典地”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需根据具体语境理解其定义:
指旧时中国农村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土地交易形式,亦称“典田”。其核心特点包括:
少数词典(如、3)将其解释为“具有典型性、典范性的地方或事物”,但此用法在历史文献和实际语境中较为罕见,可能与“典地”的误用或衍生含义有关,需谨慎区分。
在清代经济研究中,“典地”与“质地”(以土地为抵押借款,不转移使用权)形成对比,体现了不同地权交易模式。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例,可参考清代吐鲁番葡萄园典当的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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