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典田 ”。
典地是中國傳統土地制度中的一種特殊物權形式,指土地所有者(出典人)将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暫時轉讓給承典人,同時保留土地所有權,待約定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可通過返還典價贖回土地。此制度多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的農村經濟活動中,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物權與債權的雙重屬性
典地兼具物權性質(承典人占有、使用土地)和債權性質(出典人保留贖回權)。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典地契約需明确典價、期限、贖回條件等,體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
經濟功能與社會意義
典地常作為農戶應對經濟困境的融資手段,例如《清代土地契約文書研究》指出,災荒或賦稅壓力下,農民通過典地換取資金,緩解短期經濟危機。同時,該制度維系了土地在家族内的傳承,避免徹底喪失所有權。
法律規範的演變
明清律例(如《大清律例·戶律》)規定,典地贖回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逾期未贖則土地歸承典人所有。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民法》進一步将典權納入物權編,明确其法律地位。
現代遺留與轉化
當代農村土地改革後,典地制度逐漸消失,但其“保留贖回權”的理念在部分土地流轉試點中仍有借鑒意義。農業農村部相關文件中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需保障農民長期權益。
參考來源:
“典地”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需根據具體語境理解其定義:
指舊時中國農村因借貸關系形成的土地交易形式,亦稱“典田”。其核心特點包括:
少數詞典(如、3)将其解釋為“具有典型性、典範性的地方或事物”,但此用法在曆史文獻和實際語境中較為罕見,可能與“典地”的誤用或衍生含義有關,需謹慎區分。
在清代經濟研究中,“典地”與“質地”(以土地為抵押借款,不轉移使用權)形成對比,體現了不同地權交易模式。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案例,可參考清代吐魯番葡萄園典當的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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