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r in court] 指與案件有關人員到執法機關參與和自己有關的案件的審理活動
“到案”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指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如當事人、證人等)到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參與案件審理或調查活動。該詞強調法律程式中的到場義務,常見于司法文書或新聞報道中。
適用場景
法律性質
具有強制性,若相關人員拒絕到案,執法機關可采取拘傳等措施。
與相似詞區别
該詞讀音為dào àn,注音符號ㄉㄠˋ ㄢˋ,常見于法律文書及司法程式表述。如需更詳細法律條款,建議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章節。
《到案》是一個成語,常用于指被告犯罪嫌疑人被捕或者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和審判。它表示被告人已經落入法網,将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到案》這個詞可以分解為兩個部首:刀(刂)和示(礻)。它共有12畫。
《到案》這個詞的來源比較廣泛,始見于中國古代文獻。它是由漢字組成的,對應于繁體字「到/刀示犬也」。
古時候,《到案》的漢字寫法可能會有些不同。例如在篆書時期,它的寫法可能是「到/刃示犬也」。
1. 嫌疑人被抓獲後,很快就被警方傳喚<到案>。
2. 經過長時間的偵查,終于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
1. 押<到案>: 将嫌疑人監禁并送至法院受審。
2. 逃<出案>: 指逃脫法律的制裁,逃避審判。
審判、落網、歸案。
逍遙法外、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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