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族的剥削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表现。产生于奴隶社会,以后逐步发展。以本民族人口多,经济、文化发达而自居,否定其他民族有平等权利。对内压迫、歧视较小民族,谋取和维护民族特权;对外主张民族扩张,征服和奴役其他民族。各个民族对其他较小的民族都可能表现出大民族主义倾向。
大民族主义,又称“大国沙文主义”或“主要民族主义”,是指一个民族在处理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时,以本民族为中心,表现出对本民族的优越感和对其他民族的歧视、压迫倾向的思想和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将本民族(通常是人口占多数或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的利益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忽视或损害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大民族主义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来源依据:
大民族主义是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阻碍社会和谐稳定的错误思潮,与我国坚持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国策以及倡导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念是根本对立的。
大民族主义是一种以本民族优越性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其核心特征是通过压迫或歧视其他民族来维护自身特权。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核心特征
大民族主义表现为优势民族凭借人口、经济或文化优势,否定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其典型特征包括:对内压迫较小民族(如限制政治权利、经济剥削),对外推行扩张政策(如侵略、文化同化)。
历史起源与发展
这一思想起源于奴隶社会,随着阶级分化逐步发展。在近现代,常与帝国主义结合,例如19世纪德国推行的“大日耳曼主义”,主张通过军事征服扩大民族影响力。
理论与政治批判
列宁将其概括为“强制同化被压迫民族”,并指出其实质是民族沙文主义。他主张通过承认民族自决权(包括分离权)来反对大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这是剥削阶级为维护统治地位而构建的意识形态工具。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需注意其与“爱国主义”的差异:爱国主义强调维护国家利益但不排斥平等,而大民族主义以牺牲他族权益为前提(注:中关于“积极情感”的描述可能混淆了概念,需谨慎对待)。
大民族主义本质上是民族间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体现,现代多国通过立法(如反歧视法)和政策(如民族区域自治)予以抵制。理解这一概念时,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和阶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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