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两种酷刑。烹,用鼎镬煮;轘,用车分裂人体。《晋书·慕容超载记》:“至如不忠不孝若 封嵩 之辈,梟斩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
"烹轘"为古代两种酷刑的合称,需分别释义:
一、单字本义
烹:《说文解字》释为"煮也",本指烹饪方法,后衍生为鼎镬之刑,《周礼·秋官》注"烹,煮杀也"。汉代演变为"烹醢"连用,指将人煮杀后制成肉酱。
轘:《说文解字》载"车裂人也",即车裂之刑。《左传·桓公十八年》载"齐人轘高渠弥",杜预注"车裂曰轘"。
二、复合词义 二者组合指两种极刑的叠加适用,见于《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虽未直述"烹轘",但印证了古代刑罚体系的残酷性。
三、文献用例 《北堂书钞·刑法部》引《晋令》"犯大逆者,烹轘已上,枭斩",说明该刑罚主要适用于谋逆重罪,具有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功能。
(文献来源:汉典网《说文解字》释义、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周礼》《左传》注疏、国学导航《汉书·刑法志》、古籍馆《北堂书钞》影印本)
“烹轘”是古代两种残酷刑罚的合称,具体解释如下:
一、构成释义
二、历史用例 《晋书·慕容超载记》记载,对封嵩等不忠不孝者,认为“枭斩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凸显其惩戒严重罪行的震慑性。
三、文化背景 两刑常被并列提及,反映古代刑罚的残酷性。其中“烹”在秦汉后逐渐减少,而“轘”至唐代才被废止。
注:因搜索结果权威性较低,建议查阅《晋书》《历代刑法考》等古籍获取更严谨的史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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