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兩種酷刑。烹,用鼎镬煮;轘,用車分裂人體。《晉書·慕容超載記》:“至如不忠不孝若 封嵩 之輩,梟斬不足以痛之,宜緻烹轘之法。”
"烹轘"為古代兩種酷刑的合稱,需分别釋義:
一、單字本義
烹:《說文解字》釋為"煮也",本指烹饪方法,後衍生為鼎镬之刑,《周禮·秋官》注"烹,煮殺也"。漢代演變為"烹醢"連用,指将人煮殺後制成肉醬。
轘:《說文解字》載"車裂人也",即車裂之刑。《左傳·桓公十八年》載"齊人轘高渠彌",杜預注"車裂曰轘"。
二、複合詞義 二者組合指兩種極刑的疊加適用,見于《漢書·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大者陳諸原野,小者緻之市朝,其所繇來者上矣",雖未直述"烹轘",但印證了古代刑罰體系的殘酷性。
三、文獻用例 《北堂書鈔·刑法部》引《晉令》"犯大逆者,烹轘已上,枭斬",說明該刑罰主要適用于謀逆重罪,具有維護封建統治的特殊功能。
(文獻來源:漢典網《說文解字》釋義、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周禮》《左傳》注疏、國學導航《漢書·刑法志》、古籍館《北堂書鈔》影印本)
“烹轘”是古代兩種殘酷刑罰的合稱,具體解釋如下:
一、構成釋義
二、曆史用例 《晉書·慕容超載記》記載,對封嵩等不忠不孝者,認為“枭斬不足以痛之,宜緻烹轘之法”,凸顯其懲戒嚴重罪行的震懾性。
三、文化背景 兩刑常被并列提及,反映古代刑罰的殘酷性。其中“烹”在秦漢後逐漸減少,而“轘”至唐代才被廢止。
注:因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查閱《晉書》《曆代刑法考》等古籍獲取更嚴謹的史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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