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高宗 时,因 桂 广 交 黔 等地,可选任土人为官,但有时所选不当,于是就派郎官御史为选补使,去选取适当人才,称为南选。参阅《唐会要·南选》、《新唐书·选举志下》。
(2). 金太宗 时,选拔人才,设南北二选。至 海陵王 时,合南北选为一。参阅《金史·选举志一》。
南选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主要指中国古代唐朝在南方地区实施的特殊官员选拔制度。该词由“南”(方位词,指南方)和“选”(选拔、挑选)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可拆解如下:
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草木至南方有枝任也”,本义指方位,与“北”相对。引申指岭南、江淮等南方地域。
《说文》释为“遣也”,本义为派遣,后衍生为“择善而用”(《玉篇》),即选拔人才。
“南选”特指唐高宗时期(约公元670年)推行的区域性铨选政策。因南方偏远州县官员缺员严重,且中原士人赴任困难,朝廷允许岭南、黔中等地的都督府就地选拔地方豪族或士人充任官员,由中央派使臣监督考核。此制度与中原“北选”(吏部常规选拔)并行,成为唐代职官制度的重要补充。
依据: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十七》载:“敕岭南、黔中选择土人补官,时人谓之南选。”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资治通鉴》
“南选”反映了唐代对边疆治理的适应性调整,其“因地择人”的理念对后世土司制度产生深远影响。柳宗元《柳州峒氓》诗中“愁向公庭问重译,欲投章甫作文身”即隐含对南选官员文化隔阂的描写。
学术支持:张广达《唐代的南选制度研究》(《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3卷第789页明确定义:
南选:唐代在南方边远地区就地选拔官吏的制度。区别于吏部在京师进行的常规铨选(北选)。
权威参考:
“南选”是中国古代在不同时期出现的两种选官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唐高宗时期,针对岭南、桂广、交州(今越南北部)、黔中(今贵州一带)等南方边远地区,推行了特殊选官政策。这些地区最初由地方自主选拔本地士人担任官职(即“土人为官”),但因选拔标准松散、任人唯亲等问题频发,中央朝廷开始派遣郎官或御史作为「选补使」,前往当地重新考核并选拔合适人才。这一制度被称为“南选”,主要目的是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管理控制,同时保留地方适应性。
金太宗时期(1115-1234年),为适应统治区域内南北地域差异,将官员选拔分为「南选」与「北选」两种体系。其中南选主要针对原北宋统治的汉地(今河南、山东等地),北选则适用于女真旧地。至海陵王完颜亮执政时期(1150-1161年),南北选被合并为统一选拔制度。
时期 | 地域范围 | 制度目的 |
---|---|---|
唐 | 南方边疆地区 | 纠正地方选官弊端 |
金 | 原北宋汉地 | 区分民族与地域治理体系 |
注:两种“南选”虽名称相同,但实施背景、地域范围及政治目标存在本质差异。更多细节可参考《唐会要·南选》《新唐书·选举志》《金史·选举志》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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