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fiscate;take possession of] 把财产或违6*禁6*品等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公有
政府没收叛国者的财产
(1).指把犯罪者或违反禁令者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公有。 沉从文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每家俱有兵役,可按月各自到营上领取一点银子,一份米粮,且可从官家领取二百年前被政府所没收的公田耕耨播种。” 吴晗 《明代民族英雄于谦》:“ 于谦 下令没收边将的私田为国家屯田,供给边军开支。” 赵树理 《张来兴》:“这个招待所是由没收汉奸 何老大 的‘何家花园’改建的。”
(2).指以权势或其他卑劣手段夺取或窃取他人的财物。 鲁迅 《书信集·致曹靖华》:“木刻那边并无新的寄来,寄纸去则被没收,且因经济关系,只能暂停印行。” 茅盾 《大鼻子的故事》:“人家当他朋友似的托付他的,他倒不好意思全盘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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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专有术语,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词源与结构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没收”为动宾式合成词,“没”取“收归公有”之义,“收”指“收缴”,合指通过法定程序将财物强制收回公有。该词最早见于《宋史》,指官府对违法财产的收缴行为。
法律性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明文规定的强制措施,没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功能,适用于违法所得、违禁品、犯罪工具等特定标的物,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程序规范。
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没收对象需满足“违法性认定”与“直接关联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毒品、非法经营所得、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等。民事领域的“没收”仅见于《民法典》第240条对恶意侵占行为的特别规定。
程序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没收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刑事没收则需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执行。
参考来源
没收是法律领域中具有多重性质的强制措施,其核心含义指将特定财产或物品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根据法律应用场景和性质,没收可分为以下几类:
刑罚性质(刑事没收)
诉讼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可没收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例如用于诈骗的电子设备。
行政管理措施
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工具实施没收,如非法经营的设备或危险物品。
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例如没收假药或假冒伪劣商品。
历史革命措施
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收地主土地和官僚资本,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的政策。
示例:若某人因走私被定罪,法院可能没收其走私物品(特别没收),并处罚金(一般没收),而海关可另行没收其走私工具(行政管理措施)。
更多细节可参考法律条文或专业解读,如《刑法》第59条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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