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旧时被征募服役的壮丁。 明 王廷相 《雅述下》:“ 正统 己巳之变,兵部徵各省兵入御虏……当时大臣建议,设立民壮,以备仓卒,法古兵出於农之义,三时在野力田,一时入城讲武,若有征调,即同正军。”《醒世恒言·汪大尹火焚宝莲寺》:“﹝ 汪大尹 ﹞教左右唤进民壮快手人等,将寺中僧众,尽都绑缚。”《明史·兵志三》:“ 正统 二年始募所在军餘、民壮愿自效者, 陕西 得四千二百人。人给布二匹,月粮四斗。”
(2). 清 代州、县官衙前卫兵。也叫壮班。 清 赵翼 《陔馀丛考·民壮》:“今州、县官衙前给使者有民壮,餼于官而供役。”《老残游记》第六回:“又有几个人穿着号衣,上写着‘ 城武县 民壮’字样,心里知道这上房住的必是 城武县 了。”
"民壮"是明清时期重要的地方治安制度用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五个维度阐释:
词源构成 "民"指编户齐民,"壮"取强壮之意,复合词指民间选拔的壮丁。《汉语大词典》明确其"由民间选派或募集的壮丁"的词义本质。
历史沿革 始见于明初卫所制补充机制,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式确立民壮佥派制度,承担州县衙门的治安巡逻、要犯押解等差役。
职能演变 明中期后从义务征发转为雇佣募兵,《明史·职官志》载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改革后,民壮成为地方常备武装,配备弓马火器,协同卫所军戍守。
制度特性 清代演变为"乡勇"体系,《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指出其具有三重属性:非正规武装、劳役代偿形式、地方财政支出项目,年服役期通常不超过三个月。
语义流变 现代汉语中保留其历史义项,《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标注为"历史名词",特指明清两代服役于官府的民间壮丁群体,与当代"民兵"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民壮”是中国明清时期的一种地方武装或治安力量,其含义和职能随时代演变有所不同,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来源
民壮是明代卫所制、募兵制之外的辅助军事力量,主要从民间征募青壮年农民组成,属地方性民兵组织。他们平时务农,战时接受临时训练并参与作战,承担地方防御、平乱等任务。
制度特点
明朝通过设立训练场地、提供武器设备等方式提升民壮战斗力,但因其成员缺乏正规军事训练,后期逐渐被朝廷边缘化。
职能转变
清代民壮演变为州县官衙的常设卫兵,隶属“壮班”,负责维护治安、押解犯人等杂役,如《老残游记》中提到的“城武县民壮”即属此类。
招募与管理
由官府发放粮饷,属半职业化差役,但地位较低。部分文献(如《醒世恒言》)描述其常参与抓捕、执行公务,甚至被视作“村野匹夫”。
“民壮”一词在不同时期含义有别:明代为补充军队的民兵,清代则成为地方衙役。其演变体现了明清基层治安与军事制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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