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舊時被征募服役的壯丁。 明 王廷相 《雅述下》:“ 正統 己巳之變,兵部徵各省兵入禦虜……當時大臣建議,設立民壯,以備倉卒,法古兵出於農之義,三時在野力田,一時入城講武,若有征調,即同正軍。”《醒世恒言·汪大尹火焚寶蓮寺》:“﹝ 汪大尹 ﹞教左右喚進民壯快手人等,将寺中僧衆,盡都綁縛。”《明史·兵志三》:“ 正統 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 陝西 得四千二百人。人給布二匹,月糧四鬥。”
(2). 清 代州、縣官衙前衛兵。也叫壯班。 清 趙翼 《陔馀叢考·民壯》:“今州、縣官衙前給使者有民壯,餼于官而供役。”《老殘遊記》第六回:“又有幾個人穿着號衣,上寫着‘ 城武縣 民壯’字樣,心裡知道這上房住的必是 城武縣 了。”
"民壯"是明清時期重要的地方治安制度用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五個維度闡釋:
詞源構成 "民"指編戶齊民,"壯"取強壯之意,複合詞指民間選拔的壯丁。《漢語大詞典》明确其"由民間選派或募集的壯丁"的詞義本質。
曆史沿革 始見于明初衛所制補充機制,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式确立民壯佥派制度,承擔州縣衙門的治安巡邏、要犯押解等差役。
職能演變 明中期後從義務征發轉為雇傭募兵,《明史·職官志》載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改革後,民壯成為地方常備武裝,配備弓馬火器,協同衛所軍戍守。
制度特性 清代演變為"鄉勇"體系,《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指出其具有三重屬性:非正規武裝、勞役代償形式、地方財政支出項目,年服役期通常不超過三個月。
語義流變 現代漢語中保留其曆史義項,《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标注為"曆史名詞",特指明清兩代服役于官府的民間壯丁群體,與當代"民兵"制度存在本質區别。
“民壯”是中國明清時期的一種地方武裝或治安力量,其含義和職能隨時代演變有所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來源
民壯是明代衛所制、募兵制之外的輔助軍事力量,主要從民間征募青壯年農民組成,屬地方性民兵組織。他們平時務農,戰時接受臨時訓練并參與作戰,承擔地方防禦、平亂等任務。
制度特點
明朝通過設立訓練場地、提供武器設備等方式提升民壯戰鬥力,但因其成員缺乏正規軍事訓練,後期逐漸被朝廷邊緣化。
職能轉變
清代民壯演變為州縣官衙的常設衛兵,隸屬“壯班”,負責維護治安、押解犯人等雜役,如《老殘遊記》中提到的“城武縣民壯”即屬此類。
招募與管理
由官府發放糧饷,屬半職業化差役,但地位較低。部分文獻(如《醒世恒言》)描述其常參與抓捕、執行公務,甚至被視作“村野匹夫”。
“民壯”一詞在不同時期含義有别:明代為補充軍隊的民兵,清代則成為地方衙役。其演變體現了明清基層治安與軍事制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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