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傳說中的一種隱身術。《三國志·魏志·張魯傳》“雄據 巴 漢 垂三十年” 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魚豢 《典略》:“ 熹平 中,妖賊大起,三輔有 駱曜 ……教民緬匿法。” 清 袁枚 《隨園隨筆·裴松之<三國志>補》:“《張魯傳》註引《典略》 駱曜 教民緬匿法,緬匿法不可解,或是《抱樸子》介象蔽形之術耶?”
緬匿法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對隱匿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條文總稱,主要涵蓋對藏匿罪犯、隱瞞贓物或逃避賦稅等行為的處罰規定。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與法律内涵兩方面解析:
本義指遙遠、隱蔽,《說文解字》釋為“微絲也”,引申為“隱藏、收斂”。在法學語境中,強調行為的隱蔽性與逃避性。
《廣雅·釋诂》注“匿,藏也”,直接指故意隱藏、不顯露的行為。
指律令條文,如《管子·明法解》載“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故“緬匿法”即針對“隱蔽藏匿行為”的成文法規。
該法類多見于曆代刑律,典型如:
《唐律疏議·捕亡律》規定:“諸藏匿罪人,若過緻資給,令得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即對窩藏罪犯者,按所藏罪犯的罪行等級減一等處罰。
《大明律·刑律》要求知情者需主動告發贓物去向,故意隱匿者與盜賊同罪。
《宋刑統·戶婚律》對隱匿戶口、虛報年齡以規避徭役者,施以杖刑并追繳欠稅。
古代統治者通過緬匿法實現雙重目标:
權威參考來源:
“緬匿法”是一個具有多重解釋的詞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文獻來源分析:
古代隱身術
根據《三國志·魏志·張魯傳》裴松之注引《典略》記載,東漢熹平年間,駱曜曾傳授“緬匿法”給民衆,被描述為一種傳說中的隱身術。清代袁枚在《隨園隨筆》中推測其可能與《抱樸子》提到的“蔽形之術”類似,即通過特殊方法隱藏身形。
現代引申含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指“欺騙、蒙蔽他人,掩蓋真相”。此用法可能源于對“緬”(迅捷)、“匿”(隱藏)、“法”(方法)三字的字面拆分,強調通過隱蔽手段達到目的,但缺乏直接曆史文獻佐證。
辨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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