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卖昏 ”。谓索取高额财礼的买卖婚姻。《新唐书·高俭传》:“初, 太宗 尝以 山 东士人尚阀閲,后虽衰,子孙犹负世望,嫁娶必多取貲,故人谓之卖昏。” 清 郝懿行 《证俗文》卷四:“厚齎娉财曰卖婚。”
卖婚指通过财物交易达成的婚姻关系,常见于古代社会,特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面含义
“卖”指交易,“婚”即婚姻,合指将婚姻作为财物交换条件的行为。唐代《唐律疏议》已明确禁止“卖婚”,规定聘财需符合礼制,禁止借婚姻索取超额财物(《汉语大词典》)。
历史语境
唐代士族为维持门第,常向庶族索要高额聘礼,形成“卖婚”风气。如《新唐书》载:“嫁女者多取资,世谓卖婚”(《辞源》修订本)。
现代汉语中,“卖婚”泛指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同义,但更强调主动索财的性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在线词典链接,此处仅标注文献来源。实际撰写时建议引用《汉语大词典》等纸质或官方电子版资源以增强权威性。
“卖婚”是一个具有贬义色彩的词汇,主要指以金钱或利益为目的的婚姻交易行为。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表现形式
“卖婚”指将婚姻视为商品进行买卖,通常表现为索取高额财礼(如彩礼、嫁妆等)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的感情基础,常见于包办婚姻、童养媳、换亲等传统陋习中。
法律与道德评价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婚姻属于违法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从道德层面,这种行为被视为对个人尊严和婚姻自由的践踏,常被社会批评为“道德败坏”。
历史背景
唐代《新唐书》记载,山东士族因重视门阀联姻,常借婚姻索取财物,被称为“卖昏”。清代郝懿行在《证俗文》中也提到“厚赍聘财曰卖婚”,说明这一现象在古代长期存在。
相关概念辨析
总结来看,“卖婚”本质是将婚姻异化为利益交换工具,既受法律禁止,也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相悖。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细则,可参考《民法典》第10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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