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金赎罪。《周礼·秋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郑玄 注:“罚,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 孙诒让 正义:“古者以铜为兵,金即铜也……古之赎罪者皆用铜, 汉 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铜相敌。”
金罚是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一种经济制裁形式,特指以缴纳金属货币或贵重财物替代肉刑或劳役的处罚方式。该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核心特征是以财抵罪,体现了传统社会"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观念。
从《周礼·秋官·职金》记载可见,金罚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已形成"金作赎刑"的完整制度。汉代郑玄注疏明确指出:"金罚,赎罪用锾",说明该制度已形成明确的计量标准。唐代《贞观律》更将金罚细分为五等,对应不同罪行等级。
在具体实施中,金罚主要适用于三类情况:一是贵族官僚的轻微犯罪,二是疑罪从赎的特殊案件,三是替代肉刑的人道考量。如《尚书·吕刑》载"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强调在证据不足时可采用罚金方式结案。
这种制度在明清时期逐渐演变为"赎刑"体系,《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设有详细赎罪条款。现代学者考证指出,金罚制度的存续既维护了统治阶层的司法特权,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古代货币经济的发展。
“金罚”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主要解释:
核心含义
指以金属(通常是铜)赎罪的刑罚制度,属于古代赎刑的一种形式。
历史背景
在当代法律中,“金罚”一词无直接对应概念,但存在类似表述:
类型 | 适用场景 | 核心作用 |
---|---|---|
古代金罚 | 赎罪 | 以金属替代刑罚 |
定金罚则 | 合同违约 | 经济惩罚或补偿 |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古代用法需参考《周礼》等文献,现代用法则与合同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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