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金贖罪。《周禮·秋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 鄭玄 注:“罰,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 孫诒讓 正義:“古者以銅為兵,金即銅也……古之贖罪者皆用銅, 漢 始改用黃金,但少其斤兩,令與銅相敵。”
金罰是古代刑罰體系中的一種經濟制裁形式,特指以繳納金屬貨币或貴重財物替代肉刑或勞役的處罰方式。該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核心特征是以財抵罪,體現了傳統社會"刑不上大夫"的等級觀念。
從《周禮·秋官·職金》記載可見,金罰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當時已形成"金作贖刑"的完整制度。漢代鄭玄注疏明确指出:"金罰,贖罪用锾",說明該制度已形成明确的計量标準。唐代《貞觀律》更将金罰細分為五等,對應不同罪行等級。
在具體實施中,金罰主要適用于三類情況:一是貴族官僚的輕微犯罪,二是疑罪從贖的特殊案件,三是替代肉刑的人道考量。如《尚書·呂刑》載"五刑不簡,正于五罰",強調在證據不足時可采用罰金方式結案。
這種制度在明清時期逐漸演變為"贖刑"體系,《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設有詳細贖罪條款。現代學者考證指出,金罰制度的存續既維護了統治階層的司法特權,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古代貨币經濟的發展。
“金罰”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核心含義
指以金屬(通常是銅)贖罪的刑罰制度,屬于古代贖刑的一種形式。
曆史背景
在當代法律中,“金罰”一詞無直接對應概念,但存在類似表述:
類型 | 適用場景 | 核心作用 |
---|---|---|
古代金罰 | 贖罪 | 以金屬替代刑罰 |
定金罰則 | 合同違約 | 經濟懲罰或補償 |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古代用法需參考《周禮》等文獻,現代用法則與合同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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