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诫勅 ”。1. 汉 代皇帝诏书的一种。《后汉书·光武帝纪上》“辛未詔曰” 唐 李贤 注:“《汉制度》曰:‘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詔书,四曰诫敕……诫敕者,谓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詔敕某官”。’”
(2).告诫;嘱咐。《百喻经·二子分财喻》:“昔 摩罗国 有一刹利,得病极重,必知定死,诫勅二子:‘我死之后,善分财物。’” 宋 王安石 《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利宽恤民力制》:“此礼义庸耻之所兴,而二帝三王诫勑百工诸侯之所先,后世不可以忽者也。”
诫敕(jiè chì)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复合词,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含义:
字义构成与基本解释
“诫”指告诫、规劝,强调以言语使人警醒避免过失;“敕”本义为告诫、命令,后特指帝王自上而下的诏令文书。二者结合,“诫敕”最初泛指告诫、训诫的行为或言辞。在汉代,“诫敕”发展为一种官方文书名称,指皇帝对臣下(尤指刺史、太守等地方长官)进行训诫、警示或委任时颁布的正式诏令。其内容侧重于申明职责、约束行为、警示后果,具有法律效力与行政约束力。来源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历史文书中的特定含义
在汉代文书制度中,“诫敕”是皇帝诏令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制书”“诏书”“策书”并列。其核心功能是训诫与警示,常用于新任官员赴任前或针对特定事件(如官员失职、地方治理问题)发布,强调官员的职责操守与行为规范。例如,皇帝对地方刺史下达的诫敕,会明确要求其监察地方、纠举不法,并警告渎职后果。此用法体现了古代君主对官吏的管理与监督意图。来源参考: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及演变
“诫敕”在汉语中既指一般的告诫行为,更在特定历史语境(尤指汉代)中专指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训诫警示官员为核心内容的皇帝诏令文书。其内涵体现了古代中国行政制度中对官吏行为规范的重视与约束机制。
“诫敕”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双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作为汉代诏书类型
在汉代,“诫敕”是皇帝下发的四种诏书之一,主要用于对地方官员(如刺史、太守)的指令或训示,内容通常以“有诏敕某官”开头,带有明确的行政命令性质。
作为动词(告诫行为)
泛指对他人进行郑重劝诫或嘱咐,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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