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监察州县。 唐 薛能 《荔枝诗》:“颗如松子色如樱,未识蹉跎欲半生。岁杪监州曾见树,时新入座久闻名。”
(2).指监察州县之官。 元 虞集 《户部尚书马公墓碑》:“公行部,劾治其暴横者监州一人。”
(3). 宋 代于诸州置通判,亦称监州。 宋 范仲淹 《送向综国博通判桂州》诗:“通籍三公后,监州 五岭 深。”
监州是中国古代职官名,特指宋代在州级行政单位设立的监察官职。其核心职能为监督地方政务,防止官员渎职。该官职始设于北宋初年,是中央集权制度下强化地方管控的重要举措。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监州是“宋时于诸州置通判,与知州同理一州政事,实寓监州之意”。其职责具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审核州府文书,对财政收支具有联署权;二是监察知州施政,可直接向朝廷密奏;三是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冤狱发生。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宋代“官职分授,相互牵制”的政治理念。
历史学者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指出,监州制度虽有效遏制了地方割据,但也造成行政效率降低。随着南宋时期军事压力增大,监州的监察职能逐渐弱化,最终融入地方常规行政体系。
《宋史·职官志》详细记载了监州的品秩变迁,从初设时的从五品逐步调整为正六品,反映出该官职在实际运作中地位的变化。其存续时间跨越两宋,直至元朝建立行省制度后才彻底废止。
“监州”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综合解释如下:
监察州县(动词性职能)
指对州县地方行政的监督职责。这一用法最早见于唐代,如薛能《荔枝诗》中“岁杪监州曾见树”,描述地方官员监察州县时观察到荔枝树的场景。
监察州县之官(官职代称)
指具体负责监察州县事务的官员。元代虞集《户部尚书马公墓碑》记载“劾治其暴横者监州一人”,说明监州作为官职行使监察权。
宋代通判的别称
宋代在诸州设通判,与知州共同处理政务并监督州官,被称为“监州”。如范仲淹相关记载提到通判的职能,这一制度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南朝临时代理职务
南朝时期,若某州无刺史,朝廷会派遣官员“监某州事”,简称监州,属临时代理职务,地位低于正式刺史(见《南齐书·陆慧晓传》)。
补充说明:监州的职能随朝代演变,从临时代理(南朝)到固定监察官(宋元),反映了古代中央集权对地方治理的逐步强化。需注意区分其作为动词(监察行为)与名词(官职)的不同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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