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宋史·儒林传二·石介》:“老夫已保 介 矣。君年少,见义必为,岂可量哉。”亦作“ 见义当为 ”。 元 马致远 《荐福碑》第四折:“ 赵实 见义当为,不行邪径,就加你为 吉阳 县令。” 元 无名氏 《盆儿鬼》第四折:“见义当为,能代人鸣寃雪枉。”参见“ 见义勇为 ”。
“见义必为”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成语,现多写作“见义勇为”,其核心含义是指看到合乎正义或道义的事情,就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做。它体现了中华民族推崇的道德勇气和社会责任感。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对其详细解释:
指“看见、遇到、察觉”。
指“公正合宜的道理或行为”,即符合道德准则、社会公理之事(如助人、抗暴、维护公理等)。
《论语·述而》云:“见义不为,无勇也。” 此为成语的早期思想来源。
表示“一定、必须”,强调行为的必然性与决心。
指“行动、去做”,体现实践性。
组合释义:
遇到符合道义之事,必须毫不犹豫地付诸行动。
定义: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
示例:他向来见义勇为,深受邻里敬重。
释义:遇合乎正义之事,必挺身而出。
强调其蕴含的“主动担当”精神,与儒家“义以为上”的伦理观一脉相承。
“见义必为”植根于儒家思想:
朱熹《论语集注》释:“义者,事之宜也”,即行为须合乎情理。
孔子批评“见义不为”是缺乏勇德(《论语·为政》),主张道德实践需身体力行。
涵盖扶危济困、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等行为,被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体现。
原文:“见义不为,无勇也。”
来源:儒家经典,奠定成语思想基础。
注解:“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
来源:宋代儒学权威注释,阐释“义”的内涵。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16年。
定位:中国最具权威的现代汉语工具书。
表彰消防员冲入火场救人,称其“见义勇为”。
教育子女“见义必为,但需量力而行”,强调智慧与勇气的结合。
中国《民法典》第183条明确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免除其救助过失的法律责任。
“见义必为”不仅是语言符号,更是深植于中华伦理体系的行动准则,倡导个体在面对公义时主动担当,兼具历史传承性与现实指导意义。
“见义必为”(或写作“见义必爲”)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析如下:
指遇到正义的事情时,必定会采取行动去实践。它强调在道义面前应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
核心来源
最早可追溯至《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原句以否定形式强调缺乏勇气,后演变为肯定表述“见义必为”。
历史用例
《宋史·儒林传》记载:“君年少,见义必为,岂可量哉。”元代戏曲《荐福碑》《盆儿鬼》中亦有“见义当为”的表述,进一步丰富了其应用场景。
语法功能
作谓语或定语,用于描述人的行为特质,如“他素来见义必为,深受敬重”。
情感色彩
中性成语,但实际使用中多含褒义,体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观。
字形差异
“爲”是“为”的繁体字,现代汉语通常写作“见义必为”。
行动前提
强调理性判断“义”的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境量力而行,避免盲目冲动。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历史典故,可参考《论语》《宋史》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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