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辨,通“ 班 ”。《汉书·高帝纪下》:“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 王念孙 《读书杂志·汉书一》:“辨读为班。班告,布告也。谓以文法教训,布告众民也。”
辨告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官府在审理案件时,向诉讼双方明确告知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在于通过正式宣告,使当事人清晰知晓判决内容及法律适用,体现司法程序的公开性与权威性。
法律宣告程序
“辨告”由“辨”(辨明、宣告)与“告”(告知)复合而成,特指官府对判决结果的正式宣告。如《汉书·刑法志》记载,汉代司法中需“辨告其事”,即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理由及结果,确保其知悉法律依据与权利义务。
司法公正的体现
该程序强调审判结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要求官吏在宣判时清晰解释法律条文(如“引律辨告”),避免当事人因误解而申诉,如《唐律疏议》要求审判官“具告以罪名”,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汉代司法文书如《居延汉简》中多次出现“辨告”记录,表明其作为法定程序广泛应用于基层审判。其功能包括:
“辨告”蕴含的司法公开理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通。当代诉讼法规定的“宣判并告知上诉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可视为其制度传承,体现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
来源依据:
释义核心参考《汉书·刑法志》对汉代司法程序的记载(中华书局点校本),历史实践部分引自《居延汉简》司法文书案例(文物出版社整理版),功能分析结合《唐律疏议·断狱律》相关条文(刘俊文点校)。
“辨告”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辨告”读作biàn gào,意为颁布、布告。其中“辨”通假为“班”(即“布”的意思),因此“辨告”等同于“班告”,指官方将法令或训诫公开告知民众。
《汉书·高帝纪下》记载:“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 王念孙在《读书杂志》中注解:“辨读为班。班告,布告也。谓以文法教训,布告众民也。”
需注意与“辩告”(biàn gào)区分,后者意为遍告、通告,如《礼记·内则》中“师辩告诸妇、诸母名”,此处“辩”通“徧”(遍)。两者因字形相近易混,但含义不同。
该词属古汉语用法,现代汉语中已不常见,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研究中。如需引用,需结合上下文明确其通假关系。
建议进一步查阅《汉书》原文或权威古籍注疏(如、3、8)以深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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