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以外的刑罚。《周礼·秋官·掌囚》“及刑杀告刑于王” 汉 郑玄 注:“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
由于"小辟"在现代汉语中属于生僻词或古语词,现行权威汉语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均未收录该词条。以下从古汉语角度对其可能含义进行考据分析:
"辟"的核心义项
古汉语中"辟"(音bì)主要有三重含义:
"小"的修饰作用
"小"在此语境中可能表示:
结合古籍用例,"小辟"的两种解释方向:
参照"大辟"(死刑)的刑罚体系,"小辟"或指代鞭笞、杖刑等轻于死刑的肉刑。东汉王充《论衡·谴告》有"小惩而大诫"之说,可佐证古代刑罚的轻重分级 。
在礼法语境中,"辟"可指礼仪规范,"小辟"或为非正式场合的简略仪制,如《仪礼·士冠礼》载"小礼"用于庶民仪式 。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消亡,仅见于特定古籍或学术研究。如需精确释义,建议核查具体文献上下文,或查阅专业古汉语工具书(如《故训汇纂》)。
权威参考来源
“小辟”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小辟(拼音:xiǎo pì)指死刑以外的刑罚,与“大辟”(死刑)相对。该词源自《周礼·秋官·掌囚》中汉代郑玄的注释:“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
词义构成
文献例证
郑玄在注解《周礼》时,明确将刑罚分为“大辟”与“小辟”,用于区分罪行的严重程度及对应的惩处方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周礼》相关注释或汉代律法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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